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受害人A在贵阳市乌当区驾驶XXX号二轮电动车由新光路沿新添大道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新添立交桥路段时,撞到松溪河环溪河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新添立交桥施工段工地工人B、C二人停放在道路边的人力车上的方形钢管(横在道路右侧车道内)倒地,倒向左侧由D驾驶的贵YYY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被碾压,造成电动车受损,受害人A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B、C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给死者亲属即本案原告带来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死者家属申请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与住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损失、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151603.75元。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30%的责任,被告方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另,本案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且被告所在工地投保了工程险。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864021元(略数)。后被告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区分农村或城镇标准赔偿?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顺序?
3、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4、死者父母是否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标准?
针对第一个问题:原告在起诉前,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前准备好了证据材料,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第二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个问题:工程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一切险的赔偿范围,在起诉前,原告代理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调查了解工程公司的性质,将工程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追加进来,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这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原告的款项能够实际得到。
第四个问题:死者父母因年龄均在50周岁左右,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其抚养费未获得支持。
适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等
律师提示: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认定书作出时,向律师了解,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服的,及时申请复议复核。
2、如果金额超过3万元的,多数协商处理不成,那么就要向律师咨询,了解下一步的处理方案,律师着手开始收集准备证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作好准备。
3、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切不可耽搁,超过时间起诉的,将会涉及时效经过,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后,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纠纷不要等、不要拖延时间,否则谁也挽救不回你的损失。